近日,央視《焦點訪談》“輔助用藥:從濫用到規矩用”一期節目直指“輔助用藥的亂用甚至是濫用,加重了患者負擔,也增加了醫保開支。”等亂象,這一信號被業內人士解讀為國家輔助用藥目錄將出。
節目指出,所謂輔助用藥,顧名思義,就是在治療中僅僅起到輔助作用,而不是主要治療作用的藥物。
輔助用藥5地定義
目前,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內蒙古、福建、湖北、吉林、新疆5個地區對輔助用藥進行定義。
新疆自治區
2018年12月17日新疆衛健委發布的《關于做好輔助用藥目錄報送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輔助用藥的基本概念和分類。
其將輔助用藥定義為在藥品說明書或臨床診療指南中對某種疾病的作用明確為輔助作用的藥物。單用此類藥物,不能達到治療該疾病的目的。
福建省
輔助用藥是指藥品說明書上明確“輔助性治療”或國家衛計委發布的臨床路徑以及中華醫學會等國家一級(一類)學(協)會發布的臨床指南、專家共識所提及的用于輔助治療的藥品。
內蒙古自治區
輔助用藥定義為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療藥物的作用或通過影響主要治療藥物的吸收、作用機理、代謝以增加其療效、降低毒副作用的藥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機體功能紊亂的預防和治療藥品。
湖北省
湖北衛計委2018年8月印發《湖北省醫療機構輔助用藥管理辦法(試運行)》的通知。
其將輔助用藥定義為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療藥物的作用或通過影響主要治療藥物的吸收、作用機理、代謝以增加其療效、降低毒副作用的藥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機體功能紊亂的預防和治療藥品。
吉林省
吉林衛計委2017年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輔助用藥管理的通知》。
文件規定輔助用藥指有助于增加主要治療藥物的作用或通過影響主要治療藥物的吸收、作用機理、代謝以增加其療效、降低毒副作用的藥品;或有助于疾病或機體功能紊亂的預防和治療藥品。
在國家還未明確擬定輔助用藥的遴選標準之際,北京醫院藥劑科主任胡欣在1月23日介紹了北京醫院挑選輔助用藥時遵循的幾個原則:
1.醫院用藥金額排名前100的;
2.沒有指南推薦的;
3.臨床證據不充分的;
4.適用于多種疾病的;
5.中國藥典沒有收載的。
輔助用藥最嚴停用
建立重點監管目錄、嚴格執行處方(病歷)點評、規范醫師用藥行為等是輔助用藥管理的常用手段,目前也有多省出臺了相應的輔助用藥管理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衛計委在2016年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輔助用藥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及到的公示制度主要針對已在輔助用藥重點監控品種內的藥品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如有連續三個月消耗金額排名前 30 位藥品中的輔助用藥,且不合理使用問題嚴重的,可采取限購、停購等干預措施。
《通知》要求嚴格控制輔助用藥作為單病種付費病種及臨床路徑使用藥品,落實藥事管理機制。醫師對輔助用藥要遵循能不用的不用,能少用的不多用,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靜脈輸注,能用低檔藥品的不用高檔藥品的原則。
云南省
云南衛計委在2015年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注射用輔助治療藥品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醫療機構每月對藥品消費金額排名前20位(排名是不列入大輸液)的注射用輔助治療藥品進行專項處方點評。
且參與點評藥物的門急診處方不得少于50張、出院病歷不少于30份(同一通用名如規格、廠家、劑型不同時須分開點評),若當月點評處方(病歷)不足規定數量,須對使用該藥的所有處方(病歷)進行點評;醫療機構要加強運行期病歷的巡查,尤其是重點抽查進入上述目錄的藥品。
《通知》規定每月的點評結果,其處方或住院醫囑用藥不適宜率均應≤10%,一旦超過該值,應進行預警。如連續三個月某藥的消費金額排名在前20位,且第三個月用藥不適宜率仍超10%,醫院應立即停止使用,半年不得恢復使用。
山西省
山西衛計委2016年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輔助用藥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對營養支持類藥物、神經營養類藥物、免疫調節劑、中藥注射和質子泵抑制劑等藥物用于輔助治療的,建立評估和遴選機制,要限制輔助類藥品的使用。
《通知》規定門急診處方或住院醫囑用藥不適宜率均應≤10%,一旦超過該值,應進行預警。
如連續三個月某藥的消費金額排名在前10位,且第三個月用藥不適宜率仍超10%,醫院應限制使用。
湖北省
醫療機構輔助用藥目錄數量原則上不得少于15種,可按季度或年為期限,結合數據分析實時調整。
對連續超過一個季度使用數量和金額排名占院內全部藥品前10位的輔助用藥,應立即調入本年度目錄,如已在目錄內,則不得調出。
對醫療機構使用數量和金額排名前10 的輔助用藥全部納入處方點評范圍。即門急診處方不少于100張,出院病歷不少于50份。
輔助用藥不適宜率超過10%的,應進行預警。如連續三個月某藥的消費金額排名在前10位,且第三個月用藥不適宜率仍超10%,醫院應立即停止使用,本年度內不得恢復使用。
此外,在處方的審核的過程中,藥師要加強審方力度,審核不通過的,不得收費、調配。
遼寧省
遼寧衛計委2016年《關于加強公立醫院輔助用藥預警和監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在采購金額排序靠前的各類藥品中,遴選編制輔助用藥重點監控目錄。根據采購金額、用量等相關參數對輔助用藥重點監控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半年調整一次。
《意見》要求建立輔助用藥重點監控品種采購使用預警通報制度;將本單位重點監控目錄內的輔助用藥全部納入處方點評范疇,責任到人;建立處方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點評結果進行公示,定期通報。
在業內紛紛猜測國家輔助用藥或將出臺之際,醫院銷量靠前的藥品壓力應該是最大的,可以說,部分藥品一旦被列入國家輔助用藥目錄,無疑將受到嚴格監管。
輔助用藥不是不能用
但是,日前,國家衛健委藥政處有關負責人也表示,輔助用藥不是不能用,而是要合理用。
日前,六大醫藥行業協會在北京召開關于輔助用藥的座談會,國家衛健委藥政處有關負責人出席會議,聽取行業意見,并發表講話。
下面是講話中值得關注的幾個要點:
一.糾結定義,已無必要。衛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不要再糾結于所謂輔助用藥定義問題,到底何為輔助用藥大家心里都明白,而且從收集的名單看很多醫院上報品種重合度很高,可見有共識,此外這項工作也是國家為了合理用藥安排,有督辦組跟進,必須完成。
二.安全、有效、經濟。大家講了很多,為什么要出臺這么個政策,初衷是什么,可能我們的初衷還是要回到合理用藥,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生活。合理用藥是什么?按照行業講是六個字:安全、有效、經濟,這六個字可以說缺一不可。所以,我們通過推進合理用藥工作,更多的是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三.輔助用藥,按照適應癥規范使用。我們一定要更新一個認識什么叫輔助用藥,輔助用藥就是輔助治療用的藥,輔助用藥不是無用藥,它是藥監部門正式審批的,有批號的藥品,輔助用藥也不是萬能藥,它有它的適應癥,它應該嚴格按照它的適應癥去規范合理地使用,這個問題一定要清楚,我們沒有說輔助用藥沒用。
四.輔助用藥不是不能用。建立在這個認識的基礎上,再認識這個目錄,納進輔助用藥目錄的藥品我們沒有說不讓用,只是說重點關注,加強合理用藥管理,讓它更加符合用藥要求地去使用,是這么一個問題,而不是說進了輔助用藥目錄就不讓用了。(來源:藥智網/賽柏藍)